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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时事
河北超生女婴被抱走18年续:县政府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 编辑:admincn | 时间:2014-12-01 00:35:47 | 浏览:次 | 来源: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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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王南/CFP

    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赵艳红 高泽华)河北保定市安新县圈头乡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称,18年前,他们出生11天的女儿因超生被乡政府派人强行抱走,至今仍无下落。日前刘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获得法院立案。刘家代理律师林峰今日告诉人民网记者,刘家已经从法院领取了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将组织证据对答辩状进行驳斥。

    刘老根夫妇曾向中新网记者述称,1995年5月28日,他们的第3个孩子降生,是个女儿。因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同年6月7日晚上,乡政府领导派当时在乡派出所当临时工的村民夏金成来到其家中,劝说其将孩子送人,遭到拒绝。1995年6月8日,他们出生11天的女儿被人留下400元钱强行抱走,至今下落不明。

    2013年10月下旬,刘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圈头乡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对原告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处罚的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10月31日,刘家拿到了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的通知。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林峰律师表示,法院会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答辩状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驳斥,确定开庭日期。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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