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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
新疆一家法院书记违法放囚犯 纪检组长亲自领人
[ 编辑:admincn | 时间:2013-11-14 01:18:02 | 浏览:次 | 来源: | 作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王某、纪检组组长吴某在犯罪嫌疑人江守和根本没有‘释放’法律依据的条件下,以‘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为由,瞒着该院其他领导、办案法官和公诉机关、公安部门,由法院纪检组组长吴某亲自到看守所,释放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358万元、税额达5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51万余元,建议量刑13年至15年的’犯罪嫌疑人江守和。纪检组组长吴某还跟随犯罪嫌疑人‘云游’了一大圈,其内幕更应得到纪检和司法部门的严查!”

  从今年8月初至今,“天涯社区”等多个网站上连续数次贴有一个网名为“让司法阳光起来·雾霾不散”发的帖子,后面有爆料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与帖子同时出现的,还有盖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公章的、文件号为(2013)阿市刑初字第93号的《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释放通知书》和相关人员的图片。

  抓了,放了,又抓了

  2013年10月中旬,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了这个实名举报人——张岩斌。据张岩斌介绍:2011年4月1日,阿克苏地区拜城某洗煤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聘用了江守和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张岩斌和执行董事王光出具《委托书》,将公司财政和购销大权一并授予了江守和,当时账面上留有500多万元。

  2011年7月至11月,江守和与王光二人乘张岩斌去外地办理其他业务之际,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大量占有、转移、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发现后,经财务室统计核算,王光侵占192.65万元后逃回了原籍,江守和用侵占的151.75万元,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洗煤公司,占股权32%。为达到其侵占货款的目的,他们还虚开了358万元巨额增值税发票。公司劝告二人将侵占的货款归还公司,二人拒不归还。无奈之下,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到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报案。

  2012年元旦这一天,江守和被地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抓捕归案。10天后,被列入网上追逃名单的王光在列车上被大连铁路公安抓获。其间,公安、检察机关对此案反复侦办核实,阿克苏检察分院于当年10月11日批准逮捕二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江守和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王光涉嫌职务侵占罪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3月22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就在等待一审再审理期间,数罪在身的犯罪嫌疑人江守和却被放了出来。

  张岩斌告诉记者:“那次我在成都,阿克苏的朋友打来电话,说我们公司告的那个江守和咋出来了?我不信,想一定是看错人了,判决书还没下来,怎么可能放人?”

  但张岩斌还是给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打了电话。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审判长和市法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都说不知道;市检察院公诉员一听大吃一惊,说不可能;公安局经侦办案员说,不可能,要放人我们应该知道。悬着的一颗心刚放下来,张岩斌又接到了伊犁朋友的电话,说他在伊犁新源县看到江守和了,千真万确是他。

  张岩斌说:“不可能几个人都看错了吧?我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得到的回答是4月23日放了。我问他谁放的,他说是市法院纪检组长吴某亲自来看守所领走的人,我问是什么理由,他说市法院开的释放通知书上写的是父亲病危。”

  为求真相,张岩斌立即飞回了阿克苏。

  “我在看守所干了七八年,没有见过敢这么放人的。他们敢出这样的手续,我就敢放人。”看守所所长这样回答了张岩斌的质问。“4月27日,我打电话给主持法院工作的党组书记王某。王某竟然说,这是集体讨论决定的。我追问:难道集体讨论了就可以集体违法吗?后来,我当面让他解释这个漏洞百出的《释放通知书》,他避而不答。这难道不算是知法犯法吗?”张岩斌说。

  查法律、问专家,疑点重重

  张岩斌咨询了相关专家,并找来法律条文对照,了解到:一、江守和没有被释放的法律根据;二、市法院的《释放通知书》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三、“家中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的释放理由均不符合释放及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张岩斌还下了大工夫,对江守和“释放”后的行踪作了周密的调查,结果更让他吃惊:江守和根本没有直奔老家安徽看望病危的父亲;而那个亲自接出江守和的市法院纪检组长吴某,与江守和一起去了江的企业所在地拜城、库尔勒及江所在公司煤炭销售地伊犁新源县;4月28日,两人在乌鲁木齐集合,一同飞往安徽合肥;5月2日,同机返回乌鲁木齐;5月3日大早,一同飞回了阿克苏。

  被如此“释放”了整整10天后,江守和又被送回了看守所。江出来时,各机关都不知道,这次又凭什么再进去呢?有档案显示,吴某是拿着市公安局法制科开的一个逮捕证将江守和第二次逮捕又送进了看守所的。

  对这个过程,张岩斌提出了更多的质疑:

  “身为法院干部,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但却知法犯法,这个《释放通知书》是怎么开出来的?谁在上面盖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的公章?

  “去看守所放人是法警的分内工作,为什么纪检组长吴某亲自去办?而且为什么要选在检察院驻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下班后来提人?

  “明知是不符法律规定的释放通知书,看守所怎么就会轻易释放?如此,看守所里羁押着的犯罪嫌疑人还有谁不可以放?

  “既然江守和被‘释放’了,吴某为什么要跟随其后?纪检组长吴某扮演了什么角色?

  “江守和不是为了去看病危的父亲吗?为什么不直奔老家?却在关系人和企业间奔走,有没有转移赃款和串供之嫌?

  “市公安局法制科又凭哪一条开出了第二个逮捕证?

  “这是被发现了,如果一切做得神不知鬼不觉,有谁会知道有犯罪被告人被放出又被收回?”

  实名举报,领导批示,纪委立案调查

  “是谁在做鬼?我一定要搞个水落石出!”张岩斌较起了真儿。从4月26日起,他走上实名举报求调查的路。他拿着举报材料先后找到了自治区和地区两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同时将举报材料贴到了网上。

  其间,“2013年6月5日,市法院刑庭庭长兼本案审判长多次打电话让我去市法院协商。我带了两个公司员工和公司法律顾问去了。在场的有法院董副院长、刑庭范庭长及合议庭两名成员,还有仲裁委的领导。刑庭庭长对我说:‘领导安排这次见面,让我不要再骂王书记了,下周就出判决了,检察院公诉的案子一定会公正判决,请你放心。’我表态:‘只要不影响案件公正判决,我会先不告他。’”张岩斌说。

  一周后,判决书果真下来了,但张岩斌不满判决:公安局侦查的大量证据没有采信,法庭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只字不提,公检两方核查虚开税额为5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市法院只认定了29万元,只判了5年,而且还判决其职务侵占无罪。

  张岩斌坚持不懈的举报引起了相关部门重视:阿克苏地区政法委把情况及时上报给了地区党委,地委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地区检察院经反渎局立案调查后,确认其《释放通知书》违法和看守所放人程序违规,立即向市法院和看守所所属地区公安局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自治区高院和地区纪检委均派专人进行了调查。

  10月2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阿克苏公、检、法部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勇和地区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曹庆华分别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法院释放人的正规途径:法院释放人有两个途径,一是判决无罪的情况下,法院给公安部门送达《释放通知书》,由公安部门执行释放;另一个就是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审。公、检、法在办案阶段,都可以对审查对象实行取保候审,但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且也得由公安部门执行释放。就本案而言,嫌疑人首先不可能有释放的条件,而在取保候审的条件里,没有“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一说。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检察院是不会轻易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调查中还发现,放在看守所的那份是《释放通知书》,而放在市法院江守和案卷里的却是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且在判决书上写道:“江守和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逮捕。”记者了解到,一般此类文书都是一式四份,留档一份、看守所一份、案卷一份、本人一份,这里怎么会出现两个版本?第二个《取保候审通知书》后面还堂而皇之地有审判长范某、主审法官李某的签字,那么这个《取保候审通知书》又是怎样的形成的?

  同时,因对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侵占宣判无罪,地区检察院向阿克苏市法院提起了抗诉,再审指日可待。

  10月23日下午,在阿克苏地委宣传部和地区政法委的牵头下,地区及市两级纪检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主要办案人员联席会议,共同接受了记者采访。

  与会各部门一致认定了阿克苏市法院《释放通知书》的违法和看守所释放程序的违规。记者在会议上见到了10月20日形成的“经地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王某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地委纪检委副书记郭太军在会议上表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此案是否存在干部权钱交易,正是此案调查的重点。地委副秘书长、政法委副书记许学巍表示:调查本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负责的原则,不偏不向、实事求是,出了什么问题就用法律和党纪解决什么问题。同时表示,调查需要一个过程,政法委督促专案组尽快完成调查,尽快给社会一个答复。

  调查结果如何,如违法违纪,又将如何惩处,人们拭目以待。

  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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