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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
日本人忠烈观:烈女割喉殉夫 武士切腹报主
[ 编辑:admincn | 时间:2013-11-27 00:58:23 | 浏览:次 | 来源: | 作者: ]
[ 编辑:admin | 时间:2012-05-19 15:04:39 | 浏览:1640次 | 来源:网络 | 作者:admin ]

  《社会学原理》的著者说:“武家政治的社会,必需爱国心,盖爱国心乃其社会胜利之绝对原因也。其社会必需忠义之念。由此发生服从权威之心。欲其社会从顺,则其社会需要坚强之诚心。”

   日本人的历史颇能证明这个真理。在其他任何国民之间,忠义之念,未尝如日本国民一样与人感动,且未尝有过如此异常之形态。又在其他任何国民之间,其服从心之培植,未尝如此认真--其信念乃出自祭祖的信仰。

  读者可以明了,孝道之教--孝道者,乃关于服从之家族的宗教也--如何随社会之进化而扩展,又如何分成社会所要求之政治服从,及武将所要求之军事服从--所谓服从,非仅从顺之意,而是从心服从,非仅负责之念,而是守本分之情。由其起原思之,这种守本分的服从,本质上是宗教的,其表现于忠义之感者,尤有宗教性质,即不断表现为一种宗教性的献身。忠义之念早经发达于武人之历史中,吾人在最古的日本年代纪中,见有予人感动之例。我们又知道可惊叹的故事,牺牲自己的故事。

  家臣之所有物,不独理论上,即实际上如身边所有之物,家庭,自由及生命等,莫不授自其主君。家臣为了主君,必须将这些东西的一部分或全部,徇其要求,欣然提供。而家臣对于主君之义务,并非主人一死即告消失,这和家人对于祖先的义务一样。两亲之灵,必须其子孙供以食物,主君之灵,亦须受其臣下之礼拜。主君之灵,不带一个从者,独往彼世,是不可忍的事情。因此主君在世时曾仕于他的若干人,便要死而同往。于是在上古时代发生殉死之风,其初是义务的,其后是任意的。

  日本人的殉死之风:男女死法各有不同

  前章曾述,在日本,殉死在大丧礼中是不可或缺的。此风残留至第一世纪时,从此时起,以烧粘土制成之人形,才代替了公然的牺牲。这种义务的殉死废止之后,自愿的殉死,犹存至十六世纪,成为武权所附带之一种习惯,前已言之。大名(诸侯)死时,其臣十五人至二十人切腹殉死,乃属常事。德川家康曾企图禁止此事。其著名遗训第七十六条谓:

  “主人死而其臣殉死事,非无古例,惟无聊其理,君子已诽作俑,直臣固无论矣,即陪臣以下,均着即制止之,倘有违背者,非忠信之士,其迹没收,为犯法者鉴。”

  家康的命令,确能使其家臣之间一扫殉死之风,但他死后,仍旧发生,可以说又复活了。西历一六六四年,将军发训令,宣言殉死者,不论何人,均予处罚。实际上,将军执行此令颇为热心。有右卫门之兵卫者,犯此令,其主奥平忠正死,切腹以殉,幕府即将该自杀者家族之土地予以没收,其子二人处死刑,其他充军。值兹明治之世,仍常有殉死事,但因德川幕府的坚决态度,大体上已能阻止。从此以后,最忠烈的家臣,亦以依宗教方式而行牺牲为通则。即家臣遇其主死,落发而入空门。

  殉死之风仅表现日本忠义观念的一面。殉死之外,还有同样意义深刻的风习,例如武士独有的自杀习惯,以此处罚自己,盖系武士道之传统也。作为处罚的切腹,未尝有过立法上的禁止令,这倒有明白的理由。这种自杀形式,上代日本人似未知道,因为这种方法也许和军事上的其他习惯一样从中国传来。古代日本人的自杀方法,普通是缢死,《日本纪》证明这点。

  最初以切腹为一种风习或特权者,乃武士阶级。以前败军之将,或守城之将遇敌包围猛攻,乃自刃以免身辱敌手。这是至今遗留的习惯。允许武士切腹自杀,以免受死刑之辱,这种习惯在第十五世纪时,大概已经普遍通行了。此后武士以一言之命令自杀,成为当然之本分。凡为武士,均须服从这种规律似的法律,虽地方领主,亦不能或免。至于武士的家族,孩子们不论男女均被教以如何为一身之名誉或为主君之意志有所要求时,随时有自杀之准备,及如何自杀之方法……妇女则不行切腹,而另有一种自杀的方法,即以短刀一刀刺断咽喉的动脉。至于切腹之仪式,其详细情形,有密福特氏之译文,为世人所周知,笔者兹不另叙。惟有一重大事实,必须记忆者,即所以要求武士之男子或妇女随时准备泰然自杀之可能者,乃由于名誉及忠义之心是也。武士有所毁约(不得已者亦不能幸免),或负困难使命而失败,或有失体面之过失,甚至于受主人愁眉一顾,亦充分成为切腹之理由。诸侯之大夫,对主君之非行,百般设法矫正,心思殚尽而不果,则切腹以谏,亦系一种本分。

  其悲壮之风习,根据事实,编为戏剧,流行于世间。武士阶级之已婚妇女--直接为丈夫,非为主君--大抵以割喉自杀为战时维持名誉之手段,有时因夫死自杀,以誓贞节于其夫之灵日本道学者益轩曰:“女无领主,女须敬其夫,服从其夫”。处女亦然。其理由虽异,然武士之女往往入贵族家庭为女佣,故该家冷酷之策谋,颇易陷女于自杀,又有为忠于主君之妇而求自杀者。武士之女之为人佣者,必须尽忠节于其主妇,一如普通武士之于主君。然则日本封建时代固多烈妇也。

  极古时代,官吏之妻遇其夫被处死刑而亡,则亦自杀随夫,这似乎是当时的习惯。古代年代记中,此例颇多。此种习惯,或可以古代法律说明几分,缘该法律规定罪人之家族,纵与犯罪无关,然亦须与犯罪者同样负犯罪之责。然而为妻者,既丧其夫,非为失望,但为希冀随夫入冥土,俾能事其夫,一如生时,因是而自杀,固亦极当然之事。夫死,为妻者亦须尽其义务,一如生时,为此种旧观念而自杀者,最近亦有其例。此种自杀,今犹依曩昔封建时代之规矩行之--此际自杀者衣白衣。最近中日战争时,东京曾发生此种惊人自杀事件。牺牲者为战士浅田中尉之妻,年仅二十一岁。此女闻夫死,立即准备自杀。先依古例写遗书与近亲,收拾身边物件,清扫家中,然后衣白衣,向客室正面铺席,置其夫遗照于前,供以食物。准备就绪,即端坐遗照前,持短刀一刺,咽喉动脉断矣。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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